杨广谦、辽宁雨露校运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14执2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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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14执2130号案件名称
杨广谦、辽宁雨露校运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杨广谦;辽宁雨露校运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14执2130号申请执行人:杨广谦,男性,1953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被执行人:辽宁雨露校运有限公司,住沈阳市皇姑区嘉陵江街68-8号2-7-3。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杨广谦与被执行人辽宁雨露校运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执行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2019)辽0114民初7294号民事判决书(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自本案立案之日起至今已超过三个月。因被执行人未按照规定向本院申报财产,故拟对被执行人进行拘留,但经过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及申请人提供地进行查找,未找到被执行人。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并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辽0114民初7294号民事判决书(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天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于泽洋执行员 车忠海执行员 丁 宁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七日书记员 于 航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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