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凯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谢春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204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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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5民初20490号案件名称
重庆凯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谢春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重庆凯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谢春秀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5民初20490号 原告:重庆凯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翠湖路1幢1-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958995655。法定代表人:詹永川,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世元,重庆市渝北区兴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春秀,女,1991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顺昌县。原告重庆凯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春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原告重庆凯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凯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凯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凯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姚丽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马春波 书 记 员 余思珈 - 1 -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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