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宇珊、齐学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9执4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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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9执4194号案件名称
张宇珊、齐学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张宇珊;齐学文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9执4194号申请执行人:张宇珊,女,198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被执行人:齐学文,男,199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宇珊与被执行人齐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被执行人齐学文应给付申请人款项158720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该笔款项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款项合计158720元,被执行人齐学文于2021年11月15日前给付100000元,余款58720元,自2021年12月起,于每月的15日前给付5000元,至付清为止;二、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人放弃其他执行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和解长期履行,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尹桂双审判员 马成升审判员 张 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次超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9执4194号申请执行人:张宇珊,女,198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被执行人:齐学文,男,199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宇珊与被执行人齐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被执行人齐学文应给付申请人款项158720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该笔款项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款项合计158720元,被执行人齐学文于2021年11月15日前给付100000元,余款58720元,自2021年12月起,于每月的15日前给付5000元,至付清为止;二、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人放弃其他执行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和解长期履行,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尹桂双审判员 马成升审判员 张 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次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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