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秀荣、肖家克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3执恢32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203执恢323号案件名称
李秀荣、肖家克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李秀荣;肖家克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3执恢323号申请执行人:李秀荣,女,1961年3月23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执行人:肖家克,男,1954年3月22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李秀荣与肖家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肖家克未履行(2014)西行执字第00130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肖家克银行存款1100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琦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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