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82执6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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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82执600号案件名称
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王某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82执60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71年出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住常宁市白沙镇。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66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住郴州市永兴县。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常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482民初3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337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7月7日、2021年9月2日两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和拥有车辆的信息。于2021年9月8日向自然资源部、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常宁市管理部、中国人民人寿保险公司常宁支公司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性保险、股权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且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9月14日对被执行人王某某适用限制消费措施。综上,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对本案拟作终本结案,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同意。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尚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卫成审判员 尹 斌审判员 吴 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聪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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