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建超、苏华坤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6执78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726执786号案件名称
孙建超、苏华坤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宁强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孙建超;苏华坤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6执786号申请执行人:孙建超,男,生于1975年6月24日,住陕西省宁强县高寨子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苏华坤,男,生于1987年5月1日,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申请执行人孙建超与被执行人苏华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726民初2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苏华坤应给付孙建超劳务报酬79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计7925元。调解书生效后,苏华坤未在约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遂孙建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苏华坤每月履行3500元至4000元;履行的案款申请执行人孙建超[(2021)陕0726执786号执行案件]、赵晓锋[(2021)陕0726执802号执行案件]、张瑞[(2021)陕0726执803号执行案件]、李涛[(2021)陕0726执838号执行案件]分别按15%、31%、19%、35%的比例领取。申请执行人孙建超以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暂撤回对该案的强制执行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2021)陕0726执7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汪 玉 瑞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谢 昉书 记 员 马谷新男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高翔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3执1336号 下一篇 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82执6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