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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翔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3执13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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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3执1336号
  • 案件名称

    高翔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长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高翔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3执1336号申请执行人高翔,男,汉族,住子长市,居民。被执行人苗虎平,男,汉族,住子长市,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翔与被执行人苗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0)陕0623民初555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苗虎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苗虎平偿付申请执行人高翔借款9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但被执行人苗虎平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高翔与被执行人苗虎平私下达成和解协议,2021年8月20日申请执行人高翔自愿撤回了本案的执行申请,被执行人苗虎平承担了执行费126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1)陕0623执13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志刚审判员  张宏明审判员  常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张 博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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