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顺生、贾鸿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23民初20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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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23民初2032号案件名称
程顺生、贾鸿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程顺生;贾鸿光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23民初2032号原告:程顺生,男,1956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同印,河北临漳世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贾鸿光,男,197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春风,河北浩博(魏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程顺生与被告贾鸿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程顺生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程顺生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晓雪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郭小云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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