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保新、胡小雪等劳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1024执恢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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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1024执恢148号案件名称
杨保新、胡小雪等劳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山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杨保新;胡小雪;王家礼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1024执恢148号杨保新、胡小雪、王家礼:申请执行人杨保新、胡小雪与被执行人王家礼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陕1024民初105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定:由被告王家礼于2019年9月30日之前支付原告杨保新工资35400元;由被告王家礼于2019年9月30日之前支付原告胡小雪工资9600元;案件受理费462.50元,由被告王家礼负担。该调解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王家礼逾期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保新、胡小雪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当事人对案件款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现因被执行人王家礼未按和解协议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杨保新、胡小雪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王家礼支付杨保新工资35400元,胡小雪工资96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62.50元。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家礼向本院交纳了案件款45462.50元(含杨保新工资35400元,胡小雪工资9600元,案件受理费462.50元)。申请执行人杨保新、胡小雪已领取上述款项45462.50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年修正)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1024执恢148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13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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