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兴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建八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6民初616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106民初6162号案件名称
吉林省兴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建八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吉林省兴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八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6民初6162号原告:吉林省兴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孙立国,职务:总经理。 被告:中建八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王展,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兴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八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详,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吉林省兴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82.0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晓颖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睿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颜周军、宁乡市卫生健康局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182执恢2503号 下一篇 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2021)浙1003执恢10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