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潘心好、陈尚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3执恢15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23执恢156号
  • 案件名称

    潘心好、陈尚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双牌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潘心好;陈尚辉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3执恢156号申请执行人:潘心好,男,1962年9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双牌县。被执行人:陈尚辉,男,198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双牌县。申请执行人潘心好与被执行人陈尚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2017)湘1123民初10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尚辉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同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8月6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等信息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尚辉有工资收入。发现被执人陈尚辉在银行有其它存款4410元,本院依法扣划后于2021年9月7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潘心好。又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住房公积金双牌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信息,查询不动产信息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登记信息及住房公积金收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7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于2021年9月7日将被执行人陈尚辉纳入失信人名单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7日,本案应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10000元,尚未执行到位10590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昊审判员 成春林审判员 杨为忠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江英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