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爱华、李铁军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湘1202执异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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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02执异101号案件名称
陈爱华、李铁军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怀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陈爱华;李铁军;孙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02执异101号申请人:陈爱华,女,汉族,1971年9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辰溪县。申请执行人:李铁军,男,汉族,1972年10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被执行人:孙冰,女,汉族,1972年9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辰溪县。本院在执行李铁军与孙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爱华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陈爱华称: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湘1202民初2058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确定的案件申请执行人为李铁军,但因李铁军在与陈爱华的离婚协议中,已经约定了将该判决确定的债权全部转移至陈爱华。为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特申请变更李铁军与孙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申请执行人为陈爱华。本院查明,李铁军与孙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7月21日作出了(2020)湘1202民初2058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孙冰应当偿还申请执行人李铁军借款本金485000元及部分利息,该判决生效后孙冰未按生效判决履行,李铁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当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2020年11月18日,本院作出(2020)湘1202执2877号执行裁定,终结了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2020年11月4日,李铁军与陈爱华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其中约定:李铁军与孙冰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20)湘1202民初2058号,执行款归陈爱华所有。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在执行过程当中,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李铁军自愿将(2020)湘1202民初2058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债权,在与陈爱华签订离婚协议时全部让与陈爱华,该让与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认可。现申请人陈爱华申请本院变更其为李铁军与孙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申请理由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变更陈爱华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周 武审判员 马宏华审判员 银 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斌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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