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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惠芬、张武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81执34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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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执3481号
  • 案件名称

    徐惠芬、张武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徐惠芬;张武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81执3481号申请执行人:徐惠芬,女,196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利港街道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小帮,江阴市西石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张武,男,197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申请执行人徐惠芬与被执行人张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作出的(2020)苏0281民初126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张武应向徐惠芬赔偿105572元,负担诉讼费及鉴定费共3864元。因张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徐惠芬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受理后,发现徐惠芬在申请执行时未提供张武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向张武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限制消费令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张武报告财产、到庭接受询问。张武未到庭接受质询,也未自动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本院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张武名下银行存款进行查询,扣划了张武名下银行存款1130元,已发还徐惠芬。本院已对张武限制高消费。2021年6月4日,本院查封了张武名下位于江阴市西石桥后区××村××号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上述房屋系农村宅基地自建房,暂不具备处置条件。2021年9月1日,本院至张武户籍地进行调查,查明本院已作出(2019)苏0281刑初275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张武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自2021年5月14日起至2022年2月10日止),目前尚在服刑期间。2021年9月8日,本院查封了张武名下苏DK××**号小汽车,查封期限二年,但未能实际控制到位。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徐惠芬,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张武的财产线索。徐惠芬对本院在执行中查明的事实不持异议,也未能提供张武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视听资料、委托执行函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张武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扣划了部分存款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查封了张武名下车辆,但未能实际控制到位;查封了张武名下房产,因系农村宅基地自建房,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本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徐惠芬也未提供张武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金叶锋审判员  施君晟审判员  吉 祥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袁 婷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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