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江霞、谷泽球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04执恢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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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04执恢14号案件名称
赵江霞、谷泽球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赵江霞;谷泽球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04执恢14号申请执行人:赵江霞,女,1970年6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30304197006030520,住湘潭市岳塘区丛竹巷44号5栋8号。被执行人:谷泽球,男,汉族,1966年4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304196604270511,住湘潭市岳塘区丛竹巷44号附145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江霞与被执行人谷泽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0304民初1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 远审 判 员 吕军锋审 判 员 易金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喻 翔代理书记员 谢佳宇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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