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南南、马丽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04民初78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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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民初7892号案件名称
侯南南、马丽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侯南南;马丽娜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04民初7892号原告:侯南南,男,198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天津一博建筑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马丽娜,女,1988年2月27日出生,蒙古族,住天津市河西区,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原告侯南南与被告马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2021年9月15日,原告侯南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侯南南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22.5元,由原告侯南南负担。审 判 长 何锦辉审 判 员 程 明人民陪审员 张革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晗阳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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