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燕、谭淳兮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302民初19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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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02民初1927号案件名称
张燕、谭淳兮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湘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张燕;谭淳兮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302民初1927号原告:张燕,女,198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雨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聪,湘潭市雨湖区弘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谭淳兮,女,198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岳塘区。原告张燕诉被告谭淳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谭淳兮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燕撤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张燕承担。审 判 长 夏 丹人民陪审员 张汉华人民陪审员 刘晓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蒋梁燕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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