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鹏飞越机电有限公司、贵州国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281执13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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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281执1309号案件名称
深圳市鹏飞越机电有限公司、贵州国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盘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深圳市鹏飞越机电有限公司;贵州国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281执1309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鹏飞越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坪山社区东纵路250号101、102、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00492556。法定代表人:李青修,深圳市鹏飞越机电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贵州国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两河街道两河新区5号地块4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3MA6DN4826U。深圳市鹏飞越机电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国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盘州市人民法院(2020)黔0222民初7763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贵州国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以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我院多次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无存款,其名下无车辆登记,我院到盘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之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且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我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之法定代表人,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盘州市人民法院(2020)黔0222民初776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文胜审 判 员 胡 翔审 判 员 孙大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赵紫霞书 记 员 杨娜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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