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贵新、桑植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822民初5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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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822民初577号案件名称
向贵新、桑植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桑植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向贵新;桑植县人民医院案件缘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822民初577号原告:向贵新,男,1973年12月5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桑植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龙铿,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桑植县人民医院,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植县澧源镇朱家台社区大桥路。法定代表人:谷志优,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向贵新与被告桑植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其病情仍在治疗之中,医疗损害责任尚不能最终确定,需待病情完全康复、医疗终结后再依法维权为由,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贵新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理由正当,未损害他人利益,亦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贵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向贵新负担。审 判 长 陈 勇人民陪审员 罗美珍人民陪审员 向晓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梁 婷书 记 员 肖梓婵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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