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灯塔市支行、孙强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081民初3135号

由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2021/9/22 0:00:00在辽宁省灯塔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一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生效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灯塔市支行;孙强,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案件。

案件信息

  • 案件编号

    (2021)辽1081民初3135号
  •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灯塔市支行、孙强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灯塔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灯塔市支行;孙强
  • 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一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081民初313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灯塔市支行,住所地:灯塔市富强街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22673774537W。法定代表人:王冬梅,系行长。委托代理人:杨濡伊,女,1988年5月4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现住辽宁省灯塔市。被告:孙强,男,196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灯塔市支行与被告孙强信用卡纠纷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灯塔市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一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灯塔市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珍秀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