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081民初313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灯塔市支行,住所地:灯塔市富强街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22673774537W。法定代表人:王冬梅,系行长。委托代理人:杨濡伊,女,1988年5月4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现住辽宁省灯塔市。被告:孙强,男,196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灯塔市支行与被告孙强信用卡纠纷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灯塔市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一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灯塔市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珍秀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