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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中山德云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吕凯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2执724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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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02执724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大连中山德云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吕凯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大连中山德云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吕凯峰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2执72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大连中山德云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港兴街6号11层。负责人:苏海德,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詹明伟,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吕凯峰,男,1994年7月11日生,汉族,住山西省蒲县。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执行大连中山德云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吕凯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1)辽0202民初21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9月3日向被执行人吕凯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吕凯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吕凯峰135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许冠钦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吴瑶璐书 记 员 王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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