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宁市支行、陈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482执保1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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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82执保179号案件名称
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宁市支行、陈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宁市支行;陈某某;何某;常宁市某某专业合作社;彭某;陈某某1;黄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0482执保179号申请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宁市支行。所在地:常宁市青阳南路。负责人:贺某,系该行行长。被申请人:陈某某,男,1984年10月8日生,汉族,常宁市人,住常宁市培元办事处南丰北路。被申请人:何某,女,1982年4月29日生,汉族,常宁市人,住常宁市培元办事处南丰北路北侧万象壹号。被申请人:常宁市某某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湖南省常宁市蓬塘乡新庄村。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被申请人:彭某,女,1982年3月7日生,汉族,常宁市人,住常宁市盛世华城。被申请人:陈某某,男,1984年10月8日生,汉族,常宁市人,住常宁市宜阳镇群英路居委会群英东路。被申请人:陈某某1,女,1982年9月18日生,汉族,常宁市人,住常宁市泉峰街道办事处王家园。被申请人:黄某,女,1959年12月5日生,汉族,常宁市人,住常宁市蓬塘乡新庄村下塘村民小组。申请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宁市支行与被申请人陈某某、何某、常宁市某某专业合作社、彭某、陈某某、陈某某1、黄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被申请人陈某某与申请人达成和解,该案作解除保全结案。特此通知。审 判 员 欧小文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朱志军书 记 员 阳 浩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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