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凤众兴商贸有限公司、来凤县城市客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鄂2827执10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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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鄂2827执1032号案件名称
来凤众兴商贸有限公司、来凤县城市客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来凤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来凤众兴商贸有限公司;来凤县城市客运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来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鄂2827执1032号申请执行人:来凤众兴商贸有限公司,91422827MA493B8K31,住来凤县翔凤镇凤仪大道凤仪佳苑10-109。被执行人:来凤县城市客运有限公司,9142282773911644XL,住湖北省来凤县翔凤镇来咸路(金凤边贸市场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来凤众兴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来凤县城市客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来凤县城市客运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田永友涉嫌合同诈骗且公安已经刑事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鄂2827民初8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向世贵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向中兴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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