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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赵某等解某追偿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10民终15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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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10民终1502号
  • 案件名称

    贾某、赵某等解某追偿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庆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贾某;赵某;解某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甘10民终15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贾某,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环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庆城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解某,男,汉族,居民,户籍住址甘肃省环县,现住甘肃省环县。        上诉人贾某、赵某因与被上诉人解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2021)甘1022民初20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贾某、赵某于2019年9月7日以本案已经案外和解并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贾某、赵某在本案二审期间提出自愿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对其民事上诉权利的自愿处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贾某、赵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900元,减半收取5450元,由贾某、赵某负担,退还二审案件受理费预交人贾某54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彦高审判员    慕志锋审判员    王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谈娅静书记员    刘雪珊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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