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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颜维丹与被告娄底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302民初41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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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302民初4167号
  • 案件名称

    原告颜维丹与被告娄底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娄底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颜维丹;娄底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02民初4167号原告颜维丹,女,汉族,1995年9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娄底市娄星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颜自恒,1970年4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娄底市娄星区,系原告之父。被告娄底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大石区山路1号万宝新区管委会办公楼2楼。法定代表人叶瀚,系该公司执行董事。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熊世遥,男,汉族,1987年11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华容县,系该公司员工。原告颜维丹与被告娄底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颜维丹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娄底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原告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原告颜维丹申请撤回对被告娄底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维丹申请撤回对被告娄底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颜维丹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天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柳亚男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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