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温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戴传平等陈礼银、代伟、杨永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9执4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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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9执47号之一案件名称
新疆温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戴传平等陈礼银、代伟、杨永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0 0:00:00当事人
新疆温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戴传平;陈礼银;代伟;杨永花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9执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新疆温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阿温大道118号。 法定代表人:柴文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清,新疆名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涛,男,该公司风险部经理。 被执行人:戴传平,男,196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土地承包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 被执行人:陈礼银,女,198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土地承包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 被执行人:代伟,男,198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土地承包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 被执行人:杨永花,女,198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土地承包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 本院在执行新疆温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戴传平、陈礼银、代伟、杨永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长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新疆温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我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新疆温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9执47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云丽审判员 黄理审判员 胡马尔江·马金才二○二一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古丽阿依姆·斯依提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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