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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3022民初12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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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3022民初1282号
  • 案件名称

    张某、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卓尼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卓尼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张某;徐某;胡某;甘肃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卓尼县某政府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卓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3022民初1282号原告:张某,男,197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甘肃省卓尼县柳林镇东石沟村石沟自然村10号。原告:徐某,男,198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甘肃省卓尼县柳林镇奤盖村奤盖川自然村13号。被告:胡某,男,197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大公路206号。被告:甘肃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市中心广场崇文小区一号楼一单元144室。法定代表人:方某,系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卓尼县某政府,住所地:甘肃省卓尼县柳林镇唐嘎街47号。法定代表人:姜某,系该政府镇长。原告张某、徐某与被告胡某、甘肃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卓尼县某政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后。原告张某、徐某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张某、徐某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731元,予以退回。审判员  郑月琴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立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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