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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林初、涟源市安平镇湘中煤矿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382民初26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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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382民初2628号
  • 案件名称

    刘林初、涟源市安平镇湘中煤矿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涟源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刘林初;涟源市安平镇湘中煤矿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82民初2628号原告:刘林初,男,197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涟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细中,涟源市龙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涟源市安平镇湘中煤矿,住所地娄底涟源市安平镇四古村;负责人:李伶辉。原告刘林初与被告涟源市安平镇湘中煤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2021年9月7日,原告刘林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林初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802元,减半收取1401元,由原告刘林初负担。审 判 员  谢娟娟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 助理  李 炜代理书记员  蒋灿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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