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大庆、湘潭湘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04执98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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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04执987号之一案件名称
彭大庆、湘潭湘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彭大庆;湘潭湘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04执9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彭大庆,男,196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湘潭湘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长株潭大市场AB区主楼(昭山示范区)。法定代表人:付胜。申请执行人彭大庆与被执行人湘潭湘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作出的(2020)湘0304民初25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21年5月14日,本院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湘潭湘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并且同时要求申请执行人彭大庆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9月13日发起两次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5月18日向湘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湘潭湘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房产,查询到被执行人湘潭湘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2021年9月9日至2024年9月8日止),轮候查封。2021年5月20日查询了被执行人湘潭湘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湘潭的公积金与商业保险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以电话的方式通知了申请执行人彭大庆,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没能提供。2021年9月14日本院将被执行人湘潭湘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付胜限制了高消费名单。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以电话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彭大庆,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湘潭湘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其未受偿金额为506229.51元(工程款350561.58元、利息145755.23元、迟延履行利息122.7元、案件受理费4180元、申请执行费5610元)。本院认为,本案未受偿的金额为506229.51元。经法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湘潭湘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彭大庆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彭大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彭大庆发现被执行人湘潭湘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军锋审 判 员 陈 琦审 判 员 易金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焦 勇代理书记员 李 双附:本裁定适用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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