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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华玉、四川昊洋美域实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682民初2362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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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682民初2362号之二
  • 案件名称

    罗华玉、四川昊洋美域实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什邡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罗华玉;四川昊洋美域实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682民初2362号之二原告:罗华玉,女,196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淼,四川迪泰(德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昊洋美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经济开发区(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23270509072。法定代表人:张洋炳。原告罗华玉与被告四川昊洋美域实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罗华玉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华玉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4元,保全申请费340元,共计624元,由原告罗华玉负担。审判员 赵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吴建华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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