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华玉、四川昊洋美域实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682民初2362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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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682民初2362号之二案件名称
罗华玉、四川昊洋美域实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什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罗华玉;四川昊洋美域实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682民初2362号之二原告:罗华玉,女,196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淼,四川迪泰(德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昊洋美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经济开发区(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23270509072。法定代表人:张洋炳。原告罗华玉与被告四川昊洋美域实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罗华玉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华玉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4元,保全申请费340元,共计624元,由原告罗华玉负担。审判员 赵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吴建华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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