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惠康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合同纠纷、保险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112执保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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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112执保411号案件名称
南昌市惠康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合同纠纷、保险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南昌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南昌市惠康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合同纠纷;保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112执保411号申请人:南昌市惠康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四路丰和花园A区5栋1单元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67045917R。法定代表人:康国辉,系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新建大道159号新建投资中心办公楼6楼652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MA35R1XP1C。法定代表人:刘德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南昌市惠康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昌市惠康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87670.2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自愿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124XXXXXX9)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本院已作出(2021)赣0112民初5332号民事裁定予以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昌市惠康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87670.2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 判 员 李泽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姜 蕾书 记 员 于梦婷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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