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龙、陈重伍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5执70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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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5执701号之一案件名称
谢龙、陈重伍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谢龙;陈重伍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725执7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住勉县。被执行人:谢某,男,汉族,住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勉县人民法院(2021)陕0725民初46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谢某应当向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偿还借款本金29166.67元、利息801.50元,合计29968.17元。定于2021年6月1日前偿还清结,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谢某负担。逾期被执行人谢某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谢某偿还前述金额。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执行中,因陈某某与谢某另有纠纷,陈某某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2021)陕0725执701号案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725执7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 彪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 理 石 矗 书 记 员 蒲 玢 渝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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