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行、王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402民初334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1402民初3342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行、王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行;王楠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402民初334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行,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海辰路5号。负责人张大明,系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源,女,1989年5月22日生,满族,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行职员,现住兴城市。被告王楠,女,其他信息不详。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行与被告王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13年10月30日,被告向原告申请贷款,并与原告签订了《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借款循环使用额度为23.8万元人民币,借款额度有效期间为13年,自2013年10月30日至2026年10月30日;同时被告以坐落于连山区的房产作抵押担保,签订《个人最高额度借款抵押合同》。二份合同生效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履行合同义务,被告于2013年11月2日向原告支用贷款19.8万元,贷款期限120个月,现贷款已经逾期,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根据双方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第十二条借款人违约及第十三条借款人违约救济措施规定:“借款人不按合同规定按时偿还借款本息或其他应付款项,构成违约,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拖欠贷款,被告始终不予偿还,且拒绝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提前偿还原告剩余贷款本金75414.09元及到还清之日止的全部利息、罚息,判决原告有权对被告抵押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价款在上述债务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有明确的被告,原告起诉提供的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住所等项目应该明确具体,本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王楠的具体的住所详址等自然情况,客观上无法确定被告,属于不能提供明确的被告,不符合起诉的实质条件,故应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85元,退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文胜人民陪审员 朱 丽人民陪审员 朱艳艳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张丽君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