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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少华、孙土龙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22执90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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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022执90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陈少华、孙土龙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宜章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陈少华;孙土龙;谭爱清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22执9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少华,男,197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宜章县栗源镇龙沙坪村6组,身份证:43282419700721457X。被执行人:孙土龙,男,195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宜章县玉溪镇城北居委会文明北路22号,身份证:432824195712190017。被执行人:谭爱清,女,196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宜章县玉溪镇城北居委会文明北路22号,身份证:43282419611013002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少华与被执行人孙土龙、谭爱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孙土龙、谭爱清每月只有工资收入,申请人同意参与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1022民初7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波审判员 左亚军审判员 魏益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宁敏忠附:相关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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