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继洪、唐勇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323执20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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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323执2010号案件名称
张继洪、唐勇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普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普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张继洪;唐勇;张丽;张大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323执2010号申请执行人:张继洪,男,1945年12月11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安县人,住贵州省普安县。被执行人:唐勇,男,1988年4月3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安县人,住贵州省普安县。被执行人:张丽,女,1989年10月27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安县人,住普安县。被执行人:张大华,男,1971年11月2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安县人,住贵州省普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2323民初3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张继洪申请执行唐勇、张丽、张大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张继洪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张继洪的撤销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2323执2010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璞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韦祺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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