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维君、孙艳鹏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判决书(2021)陕0422财保1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422财保10号案件名称
王维君、孙艳鹏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判决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三原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王维君;孙艳鹏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陕0422财保10号申请人:王维君,女,汉族。被申请人:孙艳鹏,男,汉族。申请人王维君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孙艳鹏驾驶的陕XXXXX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王维君已向本院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一份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维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孙艳鹏驾驶的陕XXXXX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琦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天津巨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如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津02民终6256号 下一篇 詹先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521执2935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