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姣、唐新韶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102执保3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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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2执保361号案件名称
张玉姣、唐新韶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张玉姣;唐新韶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保 全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102执保361号张玉姣: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玉姣与被申请人唐新韶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张玉姣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唐新韶名下银行存款xxx元,申请人张玉姣并已提供担保。经查询,被申请人唐新韶在金融机构无财产可供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通知如下:无财产可供保全。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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