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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国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7执131号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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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7执131号之十
  • 案件名称

    刘国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镇坪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刘国华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7执131号之十移送部门:镇坪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刘国华,男,197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龙岩市人,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执行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刘国华罚金一案中,依据本院(2019)陕0927刑初12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及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事项,责令被执行人缴纳罚金1000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2021年8月16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刘国华在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的存款。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主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国华在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98.44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永鑫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定林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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