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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东华、宋晓亮等米东区魏东马路砖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9执30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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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9执3028号
  • 案件名称

    黄东华、宋晓亮等米东区魏东马路砖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黄东华;宋晓亮;米东区魏东马路砖厂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9执3028号申请执行人:黄东华,男,197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        被执行人:宋晓亮,男,196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        被执行人:米东区魏东马路砖厂,经营场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三道坝镇碱泉子。        经营者:魏世臣,男,196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        申请执行人黄东华与被执行人宋晓亮、米东区魏东马路砖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9日作出的(2021)新0109民初60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7000元。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0109民初603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宋晓亮、米东区魏东马路砖厂其他金融机构账户存款7050元(其中案款7000元、执行费50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杜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付莉>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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