卞志伟、刘雪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81民初1165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民初11657号案件名称
卞志伟、刘雪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卞志伟;刘雪明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81民初11657号申请人:卞志伟,男,1978年5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被申请人:刘雪明,男,1984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申请人卞志伟诉被申请人刘雪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卞志伟于起诉后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雪明的银行存款21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卞志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雪明的银行存款21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教智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王雨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周建红、周锡君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05民初5394号 下一篇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安支行与施风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6执165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