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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建红、周锡君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05民初53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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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05民初5394号
  • 案件名称

    周建红、周锡君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周建红;周锡君;戴红娟;周淑依;周士明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05民初5394号申请人:周建红,女,1977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被申请人:周锡君,男,1970年8月11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被申请人:戴红娟,女,1970年5月26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被申请人:周淑依,女,1993年6月19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被申请人:周士明,男,1941年5月30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申请人周建红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周锡君、戴红娟、周淑依、周士明价值15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周锡君、戴红娟、周淑依、周士明的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对车辆查封的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查封的期限为三年,对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或续冻,逾期未申请的,查封、冻结措施的效力期限届满自动消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逾期不复议的丧失申请复议的权利。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唐 洁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花锡蒙书 记 员  张 杨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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