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经济开发区德丽普家具厂、沈阳市楚桥木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民终139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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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民终13932号案件名称
四平经济开发区德丽普家具厂、沈阳市楚桥木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四平经济开发区德丽普家具厂;沈阳市楚桥木制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民终139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平经济开发区德丽普家具厂,住所地:四平经济开发区长发村七社。经营者:杨柏,男,1976年6月4日出生,满族,住址:吉林省四平市铁**。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健,系北京市京师(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厚旺,系北京市京师(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楚桥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杨士乡杨士村。法定代表人:刘秀,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鸿圣(系公司员工),男,198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岩(系该公司总监),男,198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浑**。上诉人四平经济开发区德丽普家具厂(以下简称“四平家具厂”)因与被上诉人沈阳市楚桥木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21)辽0114民初43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关宇宁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审判员陈睿、审判员张小娇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认为,本案应当发回重审。理由如下:双方当事人对于彼此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无异议,但对于被上诉人所提供的板材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原审应予以审查。如存在质量问题,该质量问题同上诉人主张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上诉人诉请的违约金具体数额如何予以支持等问题原审应一并予以审查,之后依据审查结果做出相应判决。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故本案应当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21)辽0114民初439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重审。四平经济开发区德丽普家具厂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39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关宇宁审 判 员 陈 睿审 判 员 张小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任麒超书 记 员 梁婉莹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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