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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邱某某附带民事赔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1执4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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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1执481号
  • 案件名称

    吴某某、邱某某附带民事赔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阴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吴某某;邱某某
  • 案件缘由

    附带民事赔偿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1执481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刘某某,汉族。被执行人:邱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吴某某、刘某某与被执行人邱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2021)陕0921刑初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邱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668858.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2、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限制被执行人进行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限制消费令。3、本院分别于2021年5月26日、2021年6月29日、2021年8月13日、2021年9月14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劵、互联网存款、银行存款、房产等登记信息,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4、被执行人邱某某目前在监狱服刑,暂无能力及财产能够履行。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暂无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邱某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解释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也表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志刚审判员  郭 斌审判员  郭康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侯晨晨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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