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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以柱、李文新等张瑞娟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28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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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301执2822号
  • 案件名称

    付以柱、李文新等张瑞娟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昌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付以柱;李文新;张瑞娟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2822号申请执行人:付以柱,男,196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李文新,男,196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张瑞娟,女,196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付以柱与李文新、张瑞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2301民初389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06583元,未执行标的106583元(不含申请执行费及逾期付款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申请延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01执282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阿斯里别克审判员    秦明审判员    刘玉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艾力夏提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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