潼关xx公司、天津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2民初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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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2民初217号案件名称
潼关xx公司、天津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潼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潼关xx公司;天津xx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522民初217号原告:潼关xx公司,住所潼关县。法定代表人:王宪忠,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燕燕,该公司员工。被告:天津xx公司,住所天津市。法定代表人:周艳霞,经理。原告潼关xx公司与被告天津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愿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另原告因经营困难,向法院申请退回已交的诉讼费,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潼关xx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全额退还。审判员 姚新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曦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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