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罡、王宁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302民初25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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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302民初2508号案件名称
郑罡、王宁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鸡西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郑罡;王宁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302民初2508号原告:郑罡,199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公主岭市,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告:王宁,男,现住吉林省白城市,其他情况不详。原告郑罡与被告王宁民间借贷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原告郑罡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罡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罡宇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郑罡负担。审判员 杨桂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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