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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罡、王宁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302民初25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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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302民初2508号
  • 案件名称

    郑罡、王宁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鸡西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郑罡;王宁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302民初2508号原告:郑罡,199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公主岭市,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告:王宁,男,现住吉林省白城市,其他情况不详。原告郑罡与被告王宁民间借贷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原告郑罡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罡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罡宇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郑罡负担。审判员  杨桂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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