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方兴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3执保14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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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3执保1410号案件名称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方兴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方兴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3执保1410号申请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渤海银行大厦8-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6737297608。负责人:郑可,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思垄,男,该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晴,天津巨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方兴,男,198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申请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申请人方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津0103民初272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继续对被申请人方兴名下价值55656.31元的存款或相应数额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朱 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宝颖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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