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驰道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702民初8151号

由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21/9/22 0:00:00在驻马店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生效的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驰道;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杨孬,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

案件信息

  • 案件编号

    (2021)豫1702民初8151号
  • 案件名称

    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驰道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驰道;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杨孬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702民初8151号原告: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毕治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政彤,公司员工。被告:张驰道,男,汉族,1993年7月29日出生。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国华,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负责人:潘建华,经理。被告:杨孬,男,汉族,1980年7月26日出生。原告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杨孬、张驰道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樊 婷人民陪审员 闫 娥人民陪审员 康铁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帅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