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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娇娇、张玉飞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282民初46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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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282民初4628号
  • 案件名称

    张娇娇、张玉飞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灵宝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张娇娇;张玉飞;刘乐乐
  • 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282民初4628号申请人:张娇娇,女,1990年7月22日生,汉族,住灵宝市。被申请人:张玉飞,男,1987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宁县。被申请人:刘乐乐,男,1987年7月5日生,汉族,住灵宝市故县。申请人张娇娇被申请人张玉飞、刘乐乐合伙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娇娇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玉飞、刘乐乐名下银行存款72362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张娇娇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娇娇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玉飞、刘乐乐名下银行存款72362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744元,暂由申请人张娇娇负担,待判决时确定。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乔 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彭佩君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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