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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某、陈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1执5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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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1执557号
  • 案件名称

    汪某某、陈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阴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汪某某;陈某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1执557号申请执行人:汪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陕0921民初5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某某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及执行费,本院于2021年7月1日依法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汪某某自愿撤销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现,应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921执5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汪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恒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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