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明侠、王罚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203民初4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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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203民初4216号案件名称
肖明侠、王罚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阜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肖明侠;王罚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203民初4216号原告:肖明侠,女,198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告:王罚,男,199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原告肖明侠与被告王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肖明侠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明侠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明侠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明侠负担。审判员 汪 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刘泽华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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